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应当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立法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如有原则性分歧,应当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必要时可以对有分歧意见的某些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