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