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法规案。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