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大会列席人员有权对法规草案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