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情况,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