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情况,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