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未付表决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前作修改意见的报告。交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法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