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十条有效下列机关或者人员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一)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二)州人民政府;(三)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四)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