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