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制定程序。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