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制定程序。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