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经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由有提案权的主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