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根据立法项目评估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不属于自治州立法权限的;(二)立法时机不成熟的;(三)拟设定的主要内容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四)有其他重大原因可能影响立法项目完成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