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意见不一致,复杂、涉及面广的法规案可以多次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统一审议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