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的法规案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关于提请审议法规草案的议案;(二)法规草案;(三)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四)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依据和参考资料。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