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7月28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招投标指导等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财政性资金的筹措、监管等工作,建立长效投入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涉及河湖水系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文、气象、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的地方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要点等;
(二)本市海绵城市设计方法、关键参数、植物选型指引等;
(三)本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材料、施工、运营维护定额标准等。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或者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投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结合城市有机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水环境综合治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项目统筹推进,重点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面源污染等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客家围龙屋半圆形水塘、天井、排水通道等的保护,增强其城市海绵体功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控制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鼓励小区建设蓄水池或者人工湖。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注重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与绿地建设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
(六)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七)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有关部门运营维护,或者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特许经营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队伍进行运营维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主体运营维护;
(三)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按效付费;
(四)运营维护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运营维护主体应当重点巡查人行道透水铺装等容易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海绵城市设施,并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予以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四章保障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等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运营。
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需要,组织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海绵城市相关技术研究、技术指导、行业交流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或者采取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城市水体中的下列设施:
(一)渗透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
(二)转输设施,包括植草沟、渗管、渗渠、道路径流行泄通道等;
(三)调蓄设施,包括调节塘、调蓄池、雨水罐等;
(四)集蓄利用设施,包括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等;
(五)截污净化设施,包括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植被缓冲带、人工土壤渗滤等;
(六)附属设施,包括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检查口、监测井、导流设施、屋面雨水断接、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