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营维护主体应当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

运营维护主体应当重点巡查人行道透水铺装等容易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海绵城市设施,并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