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将其纳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鼓励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需要,组织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海绵城市相关技术研究、技术指导、行业交流培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