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以下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或者规范: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的地方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要点等;

(二)本市海绵城市设计方法、关键参数、植物选型指引等;

(三)本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材料、施工、运营维护定额标准等。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