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