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机构在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或者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投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