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用地、融资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细化工作目标,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