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符合公众合理需求,引导公众共同参与方案设计、施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