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