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