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等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运营。

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