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有关部门运营维护,或者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特许经营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队伍进行运营维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主体运营维护;

(三)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按效付费;

(四)运营维护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