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