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