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结合城市有机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水环境综合治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项目统筹推进,重点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面源污染等问题。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