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申报财政投资项目。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招投标指导等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财政性资金的筹措、监管等工作,建立长效投入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涉及河湖水系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文、气象、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