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可以汲取和借鉴客家围龙屋顺应自然地势地貌、涵养水源等建设理念,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相结合,建设与客家优秀传统建筑文化相融合的示范项目。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客家围龙屋半圆形水塘、天井、排水通道等的保护,增强其城市海绵体功能。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