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海绵城市科普教育,加强宣传报道,广泛推介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和管理经验,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