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设项目优先考虑自然排水,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控制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鼓励小区建设蓄水池或者人工湖。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注重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与绿地建设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
(六)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七)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