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8月17日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组道。
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级公路外,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已经建成并符合国家农村公路统计标准,连接村民组之间以及村民组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内街巷、村民组内连户路、机耕道、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并以自用为主的道路,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农村公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组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组道的建设、管理、养护等具体工作。
鼓励将村道、组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组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编制县道、乡道和村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组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组道用地范围由全体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建设单车道的村道、组道时,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工程难易程度和可视距离,科学合理设置错车道。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循环利用废旧材料。
在建设过程中,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和易发生事故的路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设置公路运行监测设施。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配套设置招呼站、交通驿站、旅游观景台(点)、特色产品展示场(馆)等设施。
第三章管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地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
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使用夜间反光标识,有条件的采用可升降、可监控的智能设施。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时,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其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停放车辆妨碍通行、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摆设酒席、抛扔杂物、焚烧物品、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种植作物;
(二)修车、洗车、加水,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向路面及其边沟排放污水,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挖沟引水;
(三)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涂改、遮挡、损毁农村公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牌等;
(四)擅自在未经许可的路段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
(五)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
(六)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或者埋设管道、电缆,栽立电杆等;
(七)擅自开挖搭接道口;
(八)擅自挪动、损毁农村公路标桩、界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严重损坏或者中断难以修复的,应当设置限行、禁行或者绕行标志,并及时告知绕行路线。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农村公路行道树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补种。
第四章养护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可以吸纳沿线村民参与,采取个人或多人联合、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
鼓励探索多形式、市场化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
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章运营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公路运营进行安全监管。
鼓励邮政、供销、运输、快递等企业加大对县、乡、村、组物流四级网络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农村公路客运、货运、旅游、餐饮、购物等多功能一体化的物流、电商服务中心。
第六章资金保障
组道日常养护及灾害性损害等养护工程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鼓励对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路域资源,采用拍卖、转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公路养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资金监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群众筹资筹劳建设养护村道、组道的,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应当由全体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接受群众监督。
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非财政资金出资人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经审计确有过错的,所需费用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损害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损害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