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农村公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资金监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群众筹资筹劳建设养护村道、组道的,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应当由全体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接受群众监督。
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非财政资金出资人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经审计确有过错的,所需费用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