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用地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确需新增农村公路用地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组道用地范围由全体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