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部分路段,因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接收方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