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和组道规划。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农业项目建设、乡村旅游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县道、乡道和村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组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