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道、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组道日常养护及灾害性损害等养护工程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