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