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为保护乡道、村道、组道的需要,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可以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救援、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车辆通行。
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使用夜间反光标识,有条件的采用可升降、可监控的智能设施。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时,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