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竣(交)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竣(交)工验收或者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