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地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