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考核,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组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组道的建设、管理、养护等具体工作。

鼓励将村道、组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