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