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家庭成员应当培育和传承家庭美德。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用房或者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三章服务供给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康复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五)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法律咨询和其他应当提供的服务。
(一)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二)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定期免费体检;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低保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四)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五)依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一)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推进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
(三)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引进专业机构运营;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村(社区)服务站(中心)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五)定期探访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
(六)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了解服务需求,收集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和老年人文化、体育和健身等活动;
(三)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四)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推动综合性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
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视同机构养老床位,享受与机构养老床位同等补贴政策。
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应急救援、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志愿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志愿者可以将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相应养老服务。
第四章服务保障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鼓励和支持在淮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从业人员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
(一)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为符合条件家庭设置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
(三)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第五章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