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用房或者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