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了解服务需求,收集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二)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和老年人文化、体育和健身等活动;(三)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四)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