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了解服务需求,收集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和老年人文化、体育和健身等活动;

(三)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四)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