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