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相关技能培训提供便利。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志愿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志愿者可以将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相应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