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培育和传承家庭美德。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