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安排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项目,优先保障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