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实现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错位发展、相互补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